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女学员练跆拳道被教练压折腿索赔5万

http://www.sina.com.cn  2010年11月15日17:25  大江网-新法制报

  案例

  5月11日晚6时许,戴女士在金先生开设的一健身中心接受跆拳道培训。当日的健身教练禹先生在为她压腿的过程中,致她左腿损伤。事故发生后,经医院诊断戴女士为左腿股骨干骨折,并于5月11日至18日在医院接受切开复位,交锁髓内针固定术治疗,为此戴女士共支付医药费41107.94元。由于金先生和禹先生对损失不予赔偿,她将二人起诉到法院,要求他们连带赔偿自己医药费41107.94元,误工费5700元,住院伙食补助费350元,交通费200元,营养费300元,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,共计52657.94元。

  说法

  法院认为,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。戴女士在金先生开办的健身中心内受伤,金先生应承担赔偿责任。而禹先生作为健身教练,对戴女士造成的损害本系职务行为,应由其单位负责赔偿原告的损失。由于此事的发生确给戴女士的身体及精神带来痛苦,两被告应给予一定的精神抚慰金,最终,法院判决金先生赔偿戴女士各项损失共计33955.56元,禹先生赔偿戴女士各项损失14552.38元,其中精神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共计1000元。

  (李辰)

留言板电话:010-8261228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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